CASE DETAILS
2009年4月13日,甲公司向方某借款人民币2200万元,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在同年的6月16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为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经营不善,甲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被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甲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以甲公司为方某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由,要求撤销该抵押担保。
律师点评:
对于重整期间,管理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甲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重整程序同属于破产程序之一,既然管理人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撤销权,同样就可以在重整程序中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