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诉讼和破产中申报债权详解
作者: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
莫日根
公司之间相互合作,互利共赢是常态。合同签订之初都希望各方按约定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目的。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如约履行。拖欠货款、迟延履行等情形比比皆是。债权人公司通常会采取发送催款单或者律师函,甚至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方式主张权利。但是这些都建立在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基础之上。
如果债务人已经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债权人即使胜诉也仅仅是书面胜诉,拿不到钱该怎么办?债权人难道就坐吃哑巴亏了吗?
当然不是,下面就为大家讲一讲具体的应对策略。
一、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应有的债权权利。通俗的讲,就是直接向欠债务人钱的公司要钱。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是否可以就自己的全部债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即:债权人诉次债务人的金额要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债务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其判断标准为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破产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
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往往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而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
破产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由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申报。
第二种,破产清算已经被法院受理(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自己提出了破产申请),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
不论是以上哪一种,债权人主张权利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
1、申报期间
《企业破产法》第48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间为30天到3个月期间内,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的期限,债权人可以直接询问破产管理人,也可以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者“人民法院网”进行查询。
2、向谁申报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非法院。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由人民法院指定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召开债权人会议,而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最终能够主张债权的重要程序。
3、哪些债权可以申报?
(1)到期与未到期的债权均可以申报。其中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4)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破产程序期间解除合同的)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应当注意两点:
(1)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债权申报的审查
债权人在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会填写《债权申报表》、《债权计算清单》、《债权申报须知》等材料。同时应当提交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材料,比如合同、送货单、生效法律文书等。
形式审查:管理人收到上述材料之后,首先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中主要审查债务人的身份以及对应债权人的身份。
实质审查:通过形式审查之后,管理人进一步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比较严格,比如:债权是否成立、债权的性质、债权的数额、担保情况、有无超过诉讼时效等。
审核通过之后,管理人出具《审查结果通知书》,将通知书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之后报人民法院确认债权。
5、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方案
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获得确认的债权人参加会议,并通过表决的方式确定分配方案。最终依据该方案对债务人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