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案件的法律依据比较明确,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化,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和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此情况下,把握法官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将相对原则化的法律规定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法律理解与适用,成为公司司法解散类案件的难点和关键。
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解散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有《公司法》第1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原告和第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 51%和49%。原告与第三人作为被告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自经营以来长期存在矛盾冲突,原告长期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权利,由于第三人拒不参与股东会,被告公司也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其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失灵”,公司深陷僵局,且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均无法解决。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成讼。
<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
<法官论理>
判决公司解散的四个条件:第一,请求公司解散的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第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四,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核心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第三人的任职免职时间等无争议。第一,从公司的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分析,原告作为创兴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已经不存在股东矛盾。第二,公司在成立后未及时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原告作为公司大股东和执行董事,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从事公司经营。第三,双方股东亦可通过股权收购、公司减资等方式维持公司运营。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司达到解除的法定条件。
<律师建议>
解散公司是终结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对公司员工、交易方、债权人、关联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均有重大影响,公司解散后还会引发连锁反应,当事人之间应当公正、理性地考虑各方权益。
鉴于公司解散司法裁判尺度相对谨慎、严格,建议各方尽可能通过股权收购、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公司减资等途径达到股东退出公司以保证公司主体继续存续。
股东通过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注意搜集证据,以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权利机制股东会失灵,公司的人合性已发生重大危机,人合性基础丧失,出现公司僵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