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诉讼中,固定总价合同一律不被准予鉴定吗?
律师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有两种常见类型:一种是施工图总价合同,一种是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前者的“总价”范围是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后者的“总价”范围是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
那么,常见的这两种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如何结算呢?
(一) 施工图总价合同的结算
施工图总价合同模式下,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无论承包人报出的工程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图纸工程量,均不影响合同总价的结算。
(二)清单总价合同的结算
工程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此,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等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
如果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诉讼中,一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一律不予准许吗?
《最高院关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是对工程完成的情形,原则上不准许鉴定。但未完工工程情形,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当然,主张工程量增减的当事人,对工程量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及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工程尚未完工且承包方主张工程量存在增项的情况下,还是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此种情形下应予准许启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