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活动受伤,能否算作工伤?
谷雨过后,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转暖,万物复苏、桃红柳绿,又到走出家门踏青赏花的好时节。这时除了和家人朋友一起外出游玩,也有单位会组织远足、郊游等团建、拓展活动。利用周末时间参加团建受伤该怎么办,受伤能否算作工伤呢?
在2003年公布实施并在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共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其中都没有直接提到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是否算作工伤。但在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此作了解答,《意见(二)》第四条指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参加单位组织的春游活动受伤可以视为工作原因,进而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关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但这里的前提是因公外出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即要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指派,以及遭受事故伤害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因近年来用人单位逐渐重视企业职工凝聚力和企业文化的建设,团建活动则成为增进员工相互间了解、加强凝聚力的良好舞台。越来越多的公司会利用周末或工作时间组织郊游、拓展训练等团建活动,这些活动如果是公司发起组织,或者某个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则可以认为是因工作需要而单位指派外出的情况。但如果是几个同事之间相约出行,并非是集体活动或经部门领导同意的活动,或者是在集体活动中脱离团队,自行活动中受伤则可能被认定为非工作原因或非因工外出期间受伤,进而无法认定工伤。
题外话:与此相类似的问题还有“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比如参加单位举办的一些比赛活动或是代表单位参加运动会等。而这一问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经明确表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