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外地户口,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标准应该怎么计算呢?如何能拿到满意的赔偿?凡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答。
2018年10月11日,张三驾驶小型客车,沿卫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大学对面车道时,偶遇李四,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张三开车时将李四撞倒,造成李四撞倒在地的交通事故。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事故中的李四是外地农村户口,如若李四在天津工作居住满一年生活来源地为城镇的,可以主张在后期赔付过程中以非农业户口主张自己的赔偿额。李四在天津市工作已经两年,在天津租房居住,可以提供租房协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以及社保证明,所以张三的后期赔偿标准是城镇标准。
凡佑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关于其他费用的具体规定李四的赔偿都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主张。第三十条 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同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受害人是成年人的,能够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综合来看,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我们给当事人争取到的都是法院可以支持的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