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本该18点钟下班的张某,为等在同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没料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12月9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书》,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的诉讼请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本案原告下班四个多小时后才从公司回家,这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下班了,纯属“非下班回家”。
凡佑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