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
某日下午,叶某驾驶货车正常行驶经过一村庄时,站在公路右边的小孩突然横穿公路,当小孩跑过公路中线时又突然往回跑,叶某为避让小孩,先点刹车往左驾驶,刚避过小孩,但随即发现车辆将要与公路左边骑着三轮车的方某碰撞,又往右猛转,虽避开方某,但车头终与右前方骑三轮车的许某发生碰撞,致许某不治而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在肇事后能积极施救、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
律师点评:
对于本案中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属紧急避险,为了小孩、方某两人免受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让措施,虽致许某一人死亡,但保护了小孩、方某两人的生命安全,保护的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既非紧急避险也不属避险过当,叶某负事故的全责,既不能按紧急避险适用法律,也不能按避险过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避让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存在紧急避险,本案中叶某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必要限度,因而属避险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