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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与保险公司和解后,还能再次起诉获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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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李某于2022年2月被张某违规驾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经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车辆投保了价值200万元商业三者险,7月份保险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损失共计21万元,协议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022年10月份李某腿部感染,再次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必须进行截肢手术,李某无奈接受治疗,为此花费数万元医药费。

李某认为:之前签订《和解协议》时保险公司一直催促家属和解,和解过程过于匆忙,后伤情感染复发,且进行截肢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故据此产生的后续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继续赔偿。

保险公司抗辩:签订《和解协议》时,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着清晰认知,据此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且李某也无法证明后续感染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不排除与自身疾病或医疗事故有关,故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李某在律师的建议下,在庭审开始前申请了因果关系与参与度鉴定、肢体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及营养期鉴定等。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质证,后委托了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7级等。

律师认为,在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时,李某作为缺乏医学和或病理知识的一般群众,已其认知水平无法判断自身确切重伤程度并具以主张合理赔偿金额,故基于错误的认识与保险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属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目前李某小腿作了截肢手术,构成7级伤残,应当赔偿的金额与签协议时差距巨大,构成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和151条规定,故李某有权撤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并根据目前的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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