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经过过户,产权就发生了变化,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属,是收法律保护的房屋的过户方式有三种:1、房屋买卖;2、赠与;3、继承。如果是通过第一种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房屋产权证已经改成了他人的名字,住房产权发生了转移,这种情况是不能要回来的。如果是通过第二种方式遗赠、赠与的方式,如果房屋还没过户,受赠与方未按照遗赠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赠与方可以诉至人民法院,撤销遗赠协议,如果遗赠后已经发生了过户行为,房屋产权产生变化,这样就不能要回房屋了。第三种方式继承的方式不会产生这个问题。
2014年5月20日,房主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甲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先生。乙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45万元于同年6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甲先生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乙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乙先生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甲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了乙先生。正当乙先生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时,甲先生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乙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乙先生当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经付完全款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甲先生无故反悔,实在没有任何道理。他要求甲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甲先生则认为,房子没过户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想卖了,当然也不用协助乙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乙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说法
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乙先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同时,《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甲先生与乙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涉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既然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甲先生和乙先生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吴先生拒绝协助乙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这里,律师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