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立法背景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大背景是国内离婚率连年激增,立法的初衷是为减少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经达成协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的情形。而对于一方提出离婚,或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的,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三、法律问答
问:离婚一定有冷静期吗?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答: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没有离婚冷静期。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时,法律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间届满后30天内,仍要求离婚的,即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没有申请的,相当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所谓离婚冷静期的期间实际应为30到60天,不短于30天,也不超过60天。
问:双方都有离婚意愿,请问冷静期是否可免除?
答:民法典第1077条严格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相应规定,所以,即使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但是,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无法就离婚协商一致,坚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