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当如何救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2022年9月9日,张某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西区某路口时与行人李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认可《事故认定书》中的对己方的次责判定。此时李某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1. 李某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2. 李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答: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也无法进行行政诉讼。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而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对于事故的事实成因详细记载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3931号)
律师建议:若经过一次复核后未达到满意的结果,可以在诉讼中尝试重新界定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法院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进而重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