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允而生,企业职工的安全问题则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然而职工的安全问题有时不单来自于工作当中,如有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应规定,企业职工作为社会劳动者可否在得到因交通事的民事侵权赔偿后,又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这个涉及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企业职工的这种伤害事故的处理在我国众多的法律制度调控下,依然有章可循。
案例:2009年10月天津某大型企业职工杨某在下班回家的时候,欲到公司对面的超市买点菜,不幸就在他过马路的一瞬间发生,一辆急速驰来的小货车将他撞倒在地,经司机和在场的工友帮助下杨某被送到天津某医院救治。出院时医生建议杨某全休三个月,定期复诊。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以上规定,杨某就损害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工伤认定不受肇事司机侵权行为的约束,该企业应当为杨某申请工伤认定或杨某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时,杨某的受伤事实就具有第三者侵权和工伤认定的双重属性,也即第三者侵权与工伤认定发生竞合。如果杨某或其所属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一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时,杨某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也应给杨某以民事赔偿,如何解决最终的赔偿问题,维护职工权益以实现社会救济机制的公平正义,是时下工伤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如何衔接的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调控职工因交通事故损害申请工伤的处理上各有不同。如:以江苏、浙江等地为例,对该问题处理采取“双重赔偿”的机制,而天津市采取的则是“差额补偿”制。
所谓“双重赔偿”是指劳动者因他人侵权引发工伤时,享有被认定工伤和侵权责任赔偿双重赔偿的权利;“差额补偿”则指劳动者因侵权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其赔偿费用应以在侵权责任人赔偿后,就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江苏、浙江两地对侵权责任与工伤认定竞合处理的“双重赔偿”和天津市为例的的“差额补偿”机制,的处理方式对爱伤职工权益维护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