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甘肃百通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百通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北滨河东路欧洲阳光城3号楼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孟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百通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百通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1945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月2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甘肃百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张焕佳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二、改判驳回甘肃百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甘肃百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优酷公司提供的上传用户信息可以与涉案作品对应。即使甘肃百通公司的取证视频模糊不清,但优酷公司在工作人员的仔细甄别和分析下仍然提供了用户信息。庭审中,甘肃百通公司也未对优酷公司提供的上传用户是否能够与涉案视频对应表示异议。由此可以推断,优酷公司提供的上传用户信息,即为涉案视频的上传用户,在此情况下,优酷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二、甘肃百通公司提供的侵权取证视频瑕疵巨大,镜头忽远忽近,取证设备屏幕角度倾斜,多处有刮痕花屏等情况,且上传用户名称关键信息未予截屏,致使法院无法看清上传用户。优酷网运营多年,用户众多,积累的用户上传视频数量庞大,且存在用户自行删除改名等多种情况,因此,单以视频名称难以定位上传用户。一审法院也在庭审中表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清晰判断相关信息。甘肃百通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材料存在画面模糊、使人难以确认关键信息的情况,应当认定为甘肃百通公司未履行全部举证义务,应由甘肃百通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让优酷公司承担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甘肃百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甘肃百通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我方行为给甘肃百通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我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优酷公司存在违法所得。而且,涉案作品知名度较低,播放量少,市场价值不高。故一审判决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优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会引起不好的示范效应,可能导致后续类似案件中维权的代理机构在取证时故意模糊关键信息,给被诉平台造成额外的工作负担和风险,造成诉讼权利义务的失衡。
甘肃百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优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用户信息与前端的涉案侵权作品相匹配,故优酷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优酷公司的上诉请求。
甘肃百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优酷公司赔偿甘肃百通公司经济损失8500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事实和理由:甘肃百通公司系秦腔剧目《卧薪尝胆》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发现优酷公司在其经营的优酷网中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视频的在线收看及下载服务,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甘肃百通公司对涉案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巨大损失,优酷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视频权属相关的事实
甘肃百通公司提交了其与咸阳市大众剧团于2000年4月1日签订的《投资拍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咸阳市大众剧团接受甘肃百通公司投资排演包括《卧薪尝胆》在内的秦腔作品,咸阳市大众剧团负责选定导演、演员,配备制作团队,选择拍摄场地,准备化妆、服装、布景、道具、舞美,参加人员的走位、排练,组织正式演出;甘肃百通公司负责对咸阳市大众剧团的排演过程进行投资,负责包括《卧薪尝胆》在内的秦腔作品的后期制作、出版、发行等所有费用及相关事宜,并独家享有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无需经咸阳市大众剧团同意,有权自行决定以何种方式传播该作品,在不影响艺术质量的前提下,有权对作品进行重新编辑并享有衍生作品完整著作权。
甘肃百通公司提交的《百部秦腔大系-战国篇》DVD光盘(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CN-E22-08-0260-0/V.J8/DX04)中包括涉案视频,该光盘载有“甘肃百通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摄制/发行”。播放涉案视频,视频片头显示“百通影视”、“秦腔卧薪尝胆”,片尾显示“甘肃百通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摄制发行许可证编号(甘)字第003号”。视频总时长共计138分41秒,视频的内容是表演者在舞台上扮演涉案剧目的角色,除有部分远近景的镜头切换外,没有其他变化。除有部分远近景的镜头切换外,没有其他变化。本案审理过程中,甘肃百通公司主张上述视频内容中导演、选角、走位、布景、道具等均体现了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甘肃百通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保全,该公证处做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953号公证书显示:在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公证员对公证处提供的摄像机及内存卡进行清洁性检查,甘肃百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继续使用上午所使用的保存在公证处的iPad mini进行操作,打开iPad主页面上的“优酷HD”图标进入页面,搜索“秦腔历史名剧卧薪尝胆”,显示搜索结果“秦腔历史名剧《卧薪尝胆》全本-标清”,下方用户信息、播放次数信息模糊无法辨认。点击搜索结果进入播放界面,播放片头广告,广告右上角显示“会员免广告”,右上方的用户信息亦模糊无法辨认,点击缓存上述视频。查看缓存中心,点击播放上述视频,播放片头广告,广告右上角显示“会员免广告”,广告结束后开始播放视频,视频播放过程中右上角显示水印“优酷”。该视频内容片头显示“看大戏”、“梨园频道”,视频开始阶段为主持人的讲解,随后播放的“秦腔卧薪尝胆”视频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涉案视频内容基本一致,视频时间轴显示总时长为160分钟49秒。优酷公司认可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但认为公证时没有事先的清洁步骤,涉案软件是事先安装好的,部分公证录像内容模糊无法清楚辨认,故不认可公证内容的真实性。甘肃百通公司陈述,其公司诉优酷公司的系列案件连续公证取证多次,(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76号作为第一次公证取证时有完整的清洁步骤,后续每次公证完均将iPad存放于公证处,因为公证是连续的,所以后续公证没有完整的清洁步骤。为此,甘肃百通公司提交了(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76、25313、26765、26766、29073、29074、(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554、25555、25953、29407、32041、32042、63980、63981号公证书予以佐证,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76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1月1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甘肃百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检查自带的iPad,确认无异常,委托代理人使用上述iPad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上述iPad,分别点击“还原所有设置”、“抹掉所有内容和设置”,重新设置本机,将iPad连接到我处无线网络;点击“APP Store”软件,搜索“优酷”并下载安装“优酷HD”;点击“优酷HD”图标,进行取证。上述系列公证书均连续记载了每次公证取证过程的连续性。
甘肃百通公司还提交了优酷网《用户服务协议》和《上传服务条款》的网页截屏打印件。《用户服务协议》载有“4.2服务规范……【授权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明,我方将您视为您在我方平台上传、发布或传输的内容的版权拥有人。您使用我方平台服务上传、发布或传输内容即代表了您有权且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予我方对该内容的存储、使用、发布、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等权利,……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向您的计算机终端,移动通讯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通讯设备如手机和智能平板电脑等),……提供信息的下载、点播、数据传输、移动视频业务……的权利……”。《上传服务条款》载有:“五、内容上传与授权:您认可并同意,对于使用优酷平台服务上传至优酷网之下的所有内容之行为,均已构成对优酷就所述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事实授权……依据用户对内容的权利及免责保证,优酷不因使用所述内容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甘肃百通公司据此主张优酷公司与上传用户之间系授权关系,该公司使用网友上传的视频文件丰富充实网站内容、吸引用户关注、增加浏览量,从而吸引广告投放、获得经济利益,故优酷公司应知涉案视频的权利信息,应尽严格审查义务。
优酷公司认为其仅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且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并为此提交了优酷网《用户服务协议》和《版权声明》网页打印件。《用户服务协议》中“授权使用”部分与原告提交的内容基本一致,该协议另载有:“3.2账户说明……您有权使用您设置或确认的我方会员名、邮箱、手机号码及您设置的密码登录我方平台,……3.3注册信息管理3.3.1真实合法在使用我方平台服务时,您应当按我方平台页面的提示准确完整地提供您的信息(包括您的姓名及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以便我方在必要时与您联系。您了解并同意,您有义务保持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4.3禁止的内容……如果您上传、发布或传输的内容含有以上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或内容的,或者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您将直接承担以上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版权声明》载有:“如果您认为优酷网用户通过优酷网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所上载、传播的视听内容侵犯了您相关权益的,请您向优酷网发出权利通知,优酷网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您可以向优酷网邮箱发送通知书”,并列明版权申诉邮箱、地址、联系人等信息。优酷公司主张涉案视频系用户“祖历人”上传,还提交了该用户的后台信息打印件,包括ID号、昵称、手机号码、注册时间、注册IP等信息。优酷公司亦提交了“秦腔历史名剧《卧薪尝胆》全本-标清”视频信息管理系统搜索结果打印件,显示:没有找到匹配记录。经一审法院当庭勘验,优酷公司后台信息显示的内容与其提交的上述打印件一致。甘肃百通公司对上述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优酷公司提供的上传者信息中没有关于身份的信息,不能证明上传者是真实存在的,故不认可优酷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
审理中,甘肃百通公司认可本案起诉前未就涉案侵权行为向优酷公司发过通知函,双方亦确认涉案视频已于2018年3月由优酷公司删除。
三、其他
甘肃百通公司为证明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提交了金额为15 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据此主张本案的合理开支共1500元。优酷公司认可上述票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没有代理协议及付款凭证,无法证明真实发生。
另查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甘肃百通公司提交的涉案视频署名打印件、《投资拍摄合同》、涉案视频光盘、公证书及公证截屏、律师费发票、网页截屏打印件,优酷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屏打印件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甘肃百通公司主张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审法院对涉案视频是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进行判断。从甘肃百通公司提交的出版物光盘可以看出,涉案视频内容仅为对咸阳市大众剧团表演《卧薪尝胆》秦腔剧目舞台实况所做的简单录制及少许技术加工,所呈现的有伴音的连续图像并未体现出制作者在素材选择、编排或拍摄上的独创性,故一审法院对甘肃百通公司认为该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系录像制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视频为录像制品。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甘肃百通公司提交了载有涉案视频的已出版VCD光盘、其与咸阳市大众签订的《投资拍摄合同》,可以认定涉案视频系其公司制作,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公证书中未记载清洁步骤、涉案软件等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甘肃百通公司提交的连续公证书可以看出甘肃百通公司在第一次公证中已进行重置、清洁、下载涉案软件等步骤,后续相关公证均记载“保存于公证处的iPadmini”等表述并保持前后公证取证的连续性,且优酷公司亦认可涉案网站上存在涉案视频,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涉案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优酷公司提供涉案视频行为性质认定以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甘肃百通公司主张优酷公司经营的优酷网中存在涉案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该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认可优酷网上确实存在涉案视频,但主张在其网站上已经明确标示了其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且提供了“祖历人”用户信息打印件,认为就涉案行为其提供的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一审法院认为,甘肃百通公司公证取证中已经举证证明涉案网站上存在其享有权利涉案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尽管取证视频模糊未清晰显示用户昵称等信息,但其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优酷公司就本案涉案侵权行为主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当由优酷公司进行举证。现依据优酷公司提交的《用户服务协议》《版权声明》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具备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但其提交的“祖历人”的用户信息无法与甘肃百通公司公证取证时前台显示的模糊信息相对应,且经一审法院当庭勘验,优酷公司视频信息管理后台系统中搜索“秦腔历史名剧《卧薪尝胆》全本-标清”亦显示无法匹配上传时间、上传用户等相关信息,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涉案视频系“祖历人”用户上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就涉案视频优酷公司实施了提供行为,侵害了甘肃百通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本案中优酷公司未经甘肃百通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提供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侵害了甘肃百通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甘肃百通公司要求优酷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一审法院考虑以下因素予以判定:1.涉案视频系录像制品,制作成本不高,甘肃百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侵权视频基本完整使用了涉案视频内容。甘肃百通公司要求优酷公司赔偿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律师参与了前期取证、沟通及诉讼全部过程等情形,一审法院将酌情予以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甘肃百通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二、驳回原告甘肃百通影视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优酷公司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权利人甘肃百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优酷公司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权利人甘肃百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优酷公司主张涉案作品在其经营的优酷网中存在系由用户上传,因优酷公司在网站上已明确标示了其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且提供了用户信息打印件,故优酷公司认为涉案行为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但对此,优酷公司应负有举证责任。现优酷公司提交的涉案视频上传信息中的播放次数、用户信息无法与甘肃百通公司公证取证时前台显示的模糊信息相对应,不能充分证明涉案作品系由特定用户上传,进而不能证明优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优酷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优酷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形下,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优酷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视频,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对甘肃百通公司就涉案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此,优酷公司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向权利人甘肃百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剧目的制作成本及知名度、侵权视频的使用方式以及甘肃百通公司的诉讼成本及合理开支等因素后,酌情确定甘肃百通公司的经济损失为2000元,合理开支为1000元,数额确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优酷公司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