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支持其误工费?
1、案例说法
2020年9月29日上午八点十八分,曲女士骑着共享单车在去上班的路上,被路边的大树倾倒砸伤,身体倒地无法动弹,头部鲜血直流。由路人拨打120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伤情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曲女士经鉴定为肢体伤残等级为脊柱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60日。因此曲女士按照其每月5000元的工资,主张150日的误工费,共计25000元。
2、被告单位抗辩
二被告答辩均提出受害人曲女士已超过6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3、证据准备与最终判决:
曲女士在我所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劳务合同、员工工资发放表、工资银行流水、误工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曲女士的会计证和资格证书,证明其存确因事故造成其误工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曲女士的全部误工费25000元。
4、律师分析:
原则上超过退休年龄的误工费不予认可,但已年满60周岁也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误工费是否应支持也应从受害人的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且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能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划等号。因此,不能机械地以年龄来界定。具体来讲:
(1)误工费的认定在法律上并不受年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在受害前有劳动能力且从事有偿劳动的,其因遭受损害致其误工而减少收入的,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并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
(2)误工费的赔偿计算方式也许年龄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误工费的计算是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误工的实际收入损失的角度来计算,也与年龄无关。
(3)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是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作出的规定。从当今现实情况来看,城镇从存在大量退休人员被返聘的情况;在农村,大量农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耕种土地或外出误工。也因此可以说明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具有劳动能力,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是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