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时,可否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1.被执行人为公民,该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可追加该公民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取得该公民遗产的主体,在接受范围内承担责任;
2.被执行人为公民,该公民被宣告失踪的,可追加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范围内承担责任;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可追加分立后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但与申请执行人另有约定除外;
4.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追加投资认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的,可追加未按期则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亦可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可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7.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可追加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可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10.被执行人为公司,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追加该股东及公司法规定的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11.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且股东为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相独立的,可刺破法人独立人格面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12.被执行人为公司,且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进清算的,可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1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常接收其财产,导致无财产或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追加该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14.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办清算即注销登记,且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5.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6.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无常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该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