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总结
(1)仲裁阶段,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且劳动合同履行地具有优先管辖权(2)在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4)案件受理后,仲裁管辖不受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