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公司老板,收入颇丰,但是在前年有了外遇,他的全职太太妻子王女士发现后,于是便向法院提起离婚。面对妻子的离婚要求,李先生没有异议,但是双方对于孩子跟谁的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庭审中,王女士认为李先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对离婚有过错,缺乏家庭责任感,不适合抚养孩子;何况孩子年仅3周岁,与母亲相处的时间较多。因此王女士请求法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同时,要求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鉴于李先生有给付能力,要求其一次性付清。李先生听到王女士陈述的诉请,鄙夷地发出了一声冷笑:“你都没有收入,凭什么养孩子?”相反,李先生认为自己是公司老板,每月营收十几万,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生活条件,是最合适的人选,希望孩子归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缺乏家庭责任感。再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状况及以前的抚养情况等,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对方的给付能力,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按月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
律师点评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将会增加无过错方争取抚养权的筹码。因此,如果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因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由于过错方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则,法院很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在本案例中,法院也考虑到了李先生婚外情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认为李先生对孩子和家庭的责任感不够,未来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没有好处,因此才将孩子判归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