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
原告王某因感情不和要求与其丈夫李某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调解劝王某仔细想一想,王某仍然坚持与李某离婚,调解不成,王某要求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不准离婚,王某对此判决不理解,要求法院给个说法。
律师点评
王某提出离婚的原因系双方感情不和,其并没有婚姻法三十二条准予离婚情形的(一)、(二)、(三)、(五)所涉及到的情形,只能适用(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但是王某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二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书面证据或者李某承认与王某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否则法院不会认定以上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必然会驳回王某的诉求,所以如果王某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李某有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次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判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