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案例:
某楼盘的停车位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停车位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
案件解析:
小区的车位应当交付业主们共同使用,并且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互分割的原则,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部业主身上,土地使用权应为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