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刘某与张某两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占公司49%的股份,张某占公司51%的股权。刚开始的两年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2018年年初以来由于受市场的冲击,加上管理出现问题,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虽经多方努力,效益仍不见好转。刘某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眼看着公司就要破产,自己投进去的几十万元资金就要打水漂。请问:为了减少公司亏损,刘某是否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律师意见:可以首先明确的是,刘某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为了防止公司股东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减少公司的亏损,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公司股东,刘某是享有49%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在公司经营中,因市场冲击、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公司持续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免受更大的损害,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