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布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虚构应收账款行为不可为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简称“中行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捷普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授信额度协议》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约定中行鼓楼支行向捷普公司提供贸易融资额度,授信品种为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中行鼓楼支行应捷普公司提交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依约在融资额度内向捷普公司贴现共计2380多万元。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捷康公司”)、虞佳清、黄枫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捷普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贴现本息,捷康公司、虞佳清、黄枫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中行鼓楼支行诉请捷普公司偿还贴现融资本息及律师费,捷康公司、虞佳清、黄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诉讼中,捷康公司为捷普公司部分代偿本金、利息及罚息。
案经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审理认为,依据从税务部门调取的相关发票信息看,捷普公司用以融资的商业发票确有伪造之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中行鼓楼支行在办理案涉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时明知上述情况,且中行鼓楼支行在办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过程中已对基础交易的相关合同文件、单据等进行了必要审核。因此,《授信额度协议》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捷康公司关于上述协议无效,《最高额保证合同》亦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捷康公司、虞佳清、黄枫应对捷普公司的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合评述】
本案系国内保理业务中融资方虚构“应收账款”获取保理融资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量开展保理业务,但相关业务操作不尽规范,诱发各类虚构“应收账款”以获取保理融资的不法行为。因保理案件类型新颖、法律关系复杂,各地对于此类纠纷所涉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处理存在分歧。本案明确了在无证据证明银行明知融资方虚构“应收账款”时,银行已通过审查买卖合同、发票、交货凭证、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函件等资料原件,对基础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尽到必要且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交易背景不真实,也不影响相关国内保理业务中金融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同时,此类金融诈骗行为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案件审理,不应作驳回起诉的处理,但应将相关线索、材料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查处,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专家点评】
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保理行业高速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平台。银行业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供应链融资产品竞相拓展,挖掘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并将其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但随之产生的,是内外诈骗事件频发,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受到严峻考验。由于保理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国内未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立法,相关监管部门所出台的规章,从各自角度出发,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本案的判决书及综合述评意见,无疑对于保理合同的规则确立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