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案例:女A某与丈夫B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第三年,女A某夫妻以30万元购买小产权楼房一套。2014年初,女A某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所购置的楼房使用权赠与儿子,B在找到住处之前暂时居住在楼房西侧偏房。
2014年底,女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现有住房判给其所有。
法院判决:该套小产权楼房归原告女A某使用,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B房屋补偿款20万元。
律师点评: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产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不作为物权分割,但可以对房屋的财产权益予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绝对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这一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国家合法产权基础上的,而小产权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产权,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商品房进行分割,但可以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不是按照有商品房产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产权房价格来对待。不过,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争议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还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小产权房在我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它不能作为房产进行分割,以上案例中,夫妻共同购买的小产权房,法院判决由一方使用,并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离婚财产的分配遵循的是公平,均等的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