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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裁员”与替代性方案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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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替代性方案

(一)“辞退”替代“裁员”

辞退是因员工个人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司辞退员工合法,并不会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出现的2n赔偿问题。

以下几类员工通常是辞退的对象:

第一,试用期的员工。法律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辞退规定相对简单,只要企业能举证该员工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要求,便可以将其辞退。

第二,同时在其他公司工作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企业可以直接辞退;或者虽然没有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但经公司提出警告仍拒不改正,企业也可直接解雇。

第三,消极怠工、严重失职的员工。员工的消极怠工或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

第四,工作能力较差者,在考核一次不合格之后,经过公司培训或者换岗,仍然考核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要求企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相关的工龄补偿金。

(二)“协商解除”替代“裁员”

合同期间内,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论员工合同期限长短、是否生病,只要双方签订协议,企业便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工会、劳动部门报告。虽然协商一致解除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但是在协商解除时,应注意两点:一是该协议是员工自愿签署的,没有受到强迫;二是企业支付的补偿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

此种方案下,适用n+1经济补偿。

(三)降薪替代“裁员”

实践中,大部分公司直接做法是直接下发通知宣布降薪方案,方案中明确了降薪的幅度,通知下发之后便开始实施。这种未经员工同意,擅自调整薪酬结构、降低薪水的操作,不仅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不仅难以有效控制成本,而且极易引起员工的不满,从而增加企业的隐性成本。

降薪涉及薪资的确定,通常工资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二是制度确定的标准;三是没有书面确定标准的薪资。具体降薪方案为:

1.与员工个人协商,降低合同规定的工资

此种情况下,也应不超过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80元。

2.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修改制度

1)工资由“底薪+提成”组成的,降薪时只要将两者降低,与员工达成一致协议,签订新的协议即可

2)工资由“底薪+奖金+津贴”组成的,其中底薪为合同规定,奖金和津贴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对于这样的工资结构,公司降薪时只需针对底薪进行变更,并与员工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津贴和奖金部分不需与员工签订协议,只需改变规章制度即可。

修改规章制度时要注意,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只要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一方同意,制度便修改成功,企业将新的制度公示之后方可执行。

3.单方调整没有书面确定的薪资标准

如果工资没有确定依据,企业可以单方面进行调整。比如,企业在经营业绩较好时,年底会给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奖励,这笔奖金属于劳动合同和制度规定之外的部分,没有任何书面的依据,也不受法律限制,企业可以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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