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建“”如何认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违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设的建筑。其中包括没有申请或已申请但没有得到批准、没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建筑、没经过批准自主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中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没经过批准自主改变使用性质建造的建筑、临时建设超过法定的有效期还没拆除而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救济途径
若权利人认为涉案房屋不属于“违建”或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等情况,权利人不服政府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在拆除前一般会对权利人进行催告要求自行拆除,如《履行拆除决定催告书》、《限期拆除催告书》等,以上催告书属于行政过程中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五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诉讼期限是: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复议后诉讼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期间拆除行为可否停止执行?
原则上,一般行政行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故行政机关若要执行拆除房屋必须等待权利人权利经过合法期限,若本案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有理由要求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据此申请要求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