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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综述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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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综述浅析

——刘齐律师

一、《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这一直是充斥于整个立法过程的问题。对比《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我们可以看出,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是有改变的。

《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三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 劳动合同法》执行。

 

三、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而在《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三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

可见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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