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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怎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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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怎样承担?

一、父母离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解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只是丧失了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但他依旧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保护、监护的责任,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履行这些义务的方式就是通过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等。因此,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承担责任的原因就是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对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

二、校园侵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1.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字校期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即学校要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以上到十八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伤,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只有在学校对损害结果对发生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3.若损害结果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导致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责任时,考虑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如未尽到要求承担补偿责任。如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了补充责任,可就损失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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