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由此可见《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不应当进行缩小解释,并不意味着股东只能查询公司法33条字面上规定的材料文件。
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以上等资料才能知晓,不查阅会计凭证,股东人根本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正的经营状况,故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
二、后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成立之时的会计账簿?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或限制股东查阅账簿的时间计算点,因为公司的营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为保障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保障股东合法知情权,笔者认为后入股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成立之时的会计账簿,查账的起算时间可以从公司成立时间之日起算。
三、股东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实践中,股东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书面通知公司要求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通知函要载明本人为公司股东的身份,表面查阅的理由和具体内容,如为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要求公司在期限内向股东安排查阅、复制被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
若公司签收该材料后拒绝向股东提供查阅、复制前述各项资料,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至法院,要求公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