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因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哪些人可以请求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1.以重婚为由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有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
Ps: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
婚姻关系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