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如何救济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规范着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那么市场主体也常常因为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受到行政处罚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
天津某五金有限公司在阿里店铺发布广告宣传,广告语带有“最好、最低”字眼,被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处以罚款200000元。某五金公司不服行政罚款绝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调解对原告罚款50000元。
一、抓住拟行政处罚前的行政听证机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在此之列。
因此,某五金公司在收到市场监管局发送的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听证申请,在听证程序中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也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一次程序性救济。
二、申请行政复议or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某五金公司直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判决变更。
三、诉讼中,对具有可调解性的行政处罚类案件可调解解决。
行政诉讼原则上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或者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比如行政处罚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对处罚幅度进行调解,法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代理人从以下方面提出意见,占据了调解优势:
其一,原告某五金公司的销售网站发布广告语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网店宣传的产品并非食品、药品、医疗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极限广告词处于版面不起眼的位置,零销售额也证明此宣传尚未对消费者及行业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另外,2020年5月8日,市市场建管委、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行为列为轻微违法行为。
其二,行政处罚金额过高,有悖法律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行政处罚首先要遵从法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还要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其三,市场监管既要严格到位,也要为企业营商保驾护航。企业
因轻微违法等“小过错”受到行政处罚,不仅增加企业负担,更加影响企业信用和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最终,法院充分听取了上述意见,通过调解罚款50000元。
下期再为您分享一则行政处罚维权救济的经典案例,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