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当中,被告经常作为缺席判决的对象,但其实,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都可能成为缺席判决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解释:在本诉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在反诉中,原告就变成了反诉的被告,此时原告(反诉的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解释:这里的被告指的是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而非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解释:原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拥有撤诉的申请权,至于是否撤诉,最终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裁定不许撤诉,而原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不参加庭审的,那么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5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0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律师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此外,共同诉讼当中,如果有一部分原告不到庭,那么对于不到庭这部分原告可以作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