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解释
1、只有被告不自由
原告未被监禁采或者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即原告是自由的,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向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原、被告都不自由,且被告被关了一年以上的
原告已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即原告不自由的,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应当向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被告都不自由,且被告被关了未满一年的
原告已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即原告不自由的,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未满一年,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