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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监禁的人,谁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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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解释

1、只有被告不自由

原告未被监禁或者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即原告是自由的,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向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原、被告都不自由,且被告被关了一年以上的

原告已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即原告不自由的,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应当向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被告都不自由,且被告被关了未满一年的

原告已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即原告不自由的,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未满一年,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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