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交楼”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指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所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属地政府工作部门、开发企业、总承包单位共同监管,确保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保交楼”项目建设。但对于此种“保交付”账户,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对此,笔者认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而“保交付”账户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根据货币系种类物、占有即所有的特性,货币这种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动产,符合冻结的客体;
其次,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同,不得查封、冻结、划扣农名工工资账户的规定系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也即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但“保交楼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在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或文件中均未禁止对其采取冻结措施。
再次,根据《九部委印发《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十三条,也仅是要求人民法院对“保交付”账户把握好查封、扣押、冻结的尺度,对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账户,仅限制其在完成“保交付”任务前不采取处置措施,而并非是“禁止冻结”。
从次,鉴于“保交楼”资金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具有类似功能,均是为了保障“专款专用”所设立。参照《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一、三、四条,《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同样作出了与《工作方案》中相同的规定,也即——监管账户允许人民法院进行冻结,但在项目竣工且完成交房前,不得划扣。
最后,部分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的监管账户,人民法院均采“可查封,限制划扣”的裁判观点。